法定代表人余德祥。
委托代理人刁进。
委托代理人罗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
法定代表人闵宗显。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
委托代理人杨绍昌。
上诉人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东房开公司)规划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2015年12月14日,被上诉人遵义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遵市规撤罚字【2015】第10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其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遵市规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博东房开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作出机关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博东房开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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