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潘金玉,男,1990年9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王淑芬(系潘金玉之妻),女,1995年11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11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潘金玉、王淑芬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11008号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元芳
审判员 杨光海
审判员 李 焱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潘航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