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安江、周小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0
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中医院左侧。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安江,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周小妹(系王安江之妻),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5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安江、周小妹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5006号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元芳

审判员  杨光海

审判员  李 焱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潘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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