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容、黄吉芬、吴远坤、李正科与习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28
原告王锡容(又名王腊容)。

委托代理人王锡康。

原告黄吉芬。

原告吴远坤。

原告李正科。

原告黄吉芬、吴远坤、李正科共同委托原告王锡容为其代理人。

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钊。

委托代理人杨鑫。

原告王锡容、黄吉芬、吴远坤、李正科因认为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锡康,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鑫出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否认原告向其提出过信息公开的申请,但被告表示如原告重新向其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予以及时办理。原告以其难以举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锡容、黄吉芬、吴远坤、李正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锡容、黄吉芬、吴远坤、李正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锡容、黄吉芬、吴远坤、李正科负担。

审 判 长  黎光勇

审 判 员  方 兵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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