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钊。
原告谢道方诉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道方以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道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道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道方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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