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田维超。
诉讼代表人王龙海。
诉讼代表人罗宗明。
诉讼代表人胡端成。
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国宏。
原告田维超等69人不服遵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查明,田维超等69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其已经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遵义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受理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田维超等69人以案件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维超等69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超等6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维超等69人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银
原告名单:
田维超、王龙海、罗宗明、胡端成、杨秀伟、田景银、洪圣华、刘芹、王显清、陈茂强、张绍棋、席贤刚、冉启碧、韩富珍、吴成前、吴成书、王春雪、冉崇珍、吴成伟、张播环、吴金昌、付永春、杨敬平、刘贵林、冉隆应、卫光萍、卫光伟、杜永红、杜永强、陶茂宪、唐保强、何燕松、雷世平、吴成华、吴树强、赵洪贵、袁远会、张永刚、廖汝招、粟更新、邹杰、刘廷海、吴康、万德良、杨华、王龙玉、罗绮霞、谭先梅、韦志永、袁远芬、袁远琴、周洋、郑周素、周正应、陈先华、黄开容、田维华、张炯林、刘贵红、王锦林、秦中伟、刘学峰、吴成良、翁昌燕、刘杰、将志纯、余常水、张明刚、张绍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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