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鹏不服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7
原告张德鹏,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告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该局局长。

原告张德鹏不服被告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鹏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鹏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审 判 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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