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该局局长。
原告张德鹏不服被告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鹏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鹏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审 判 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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