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学西与被告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7
原告褚学西。

被告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恩,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宸,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毅,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学西诉被告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褚学西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学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学西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张俊军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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