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辉。
委托代理人陈坤。
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胤锋。
委托代理人邹红霞。
第三人陈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晟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第三人陈国华的具体情况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晟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晟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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