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敏与晴隆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7
原告许志敏。

被告晴隆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何武,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敏诉被告晴隆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许志敏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志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志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志敏负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审 判 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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