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晴隆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何武,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敏诉被告晴隆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许志敏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志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志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志敏负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审 判 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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