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显坤与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6
原告周显坤。

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龙。

委托代理人孔维潇,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坤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周显坤以其改变对本案及法律的认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显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显坤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艳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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