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方华于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不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26
原告盛方华,男,1942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

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青龙嘴。组织机构代码:00953018-X。

法定代表人王仁江,永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永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廷宇,永兴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方华诉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不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方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蒋先华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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