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大方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6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大方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美克,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嵬,镇长。

出庭负责人詹尚运,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煜,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关于纸厂村大山组李某某农户土地纠纷的答复》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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