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朝春,镇长。
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方县慈善街。
法定代表人顾掌权,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行政处理意见、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被告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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