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习水县公安局(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吴弟松。
上诉人袁永平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袁永平于2016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永平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永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