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平与习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25
上诉人袁永平(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习水县公安局(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吴弟松。

上诉人袁永平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袁永平于2016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永平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永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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