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令狐世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韦雪峰,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身份证号码
×××。
原告程光元,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令牟荣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韩元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谢代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袁兴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八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为李安平、程光元。
被告桐梓县农牧局。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江旭东,该局局长。
原告李安平等8人诉被告桐梓县农牧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旺轩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安平等8人于2016年1月25日以原、被告之间行政争议已于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农牧局的行政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安平等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平等8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旺轩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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