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行初字17号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4
原告李安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令狐世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韦雪峰,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身份证号码

×××。

原告程光元,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令牟荣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韩元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谢代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袁兴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八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为李安平、程光元。

被告桐梓县农牧局。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江旭东,该局局长。

原告李安平等8人诉被告桐梓县农牧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旺轩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安平等8人于2016年1月25日以原、被告之间行政争议已于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农牧局的行政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安平等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平等8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旺轩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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