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滨,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管明菊。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市国土资交字[2015]4号《兴义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兴义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管明菊发出兴市国土资交字[2015]4号《兴义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责令管明菊于收到交出土地决定书后5日内交出被征房屋占有的已被征收土地;二责令管明菊按规定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管明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兴义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管明菊发出催告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管明菊未按期履行,2016年3月15日兴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市国土资交字[2015]4号《兴义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国土局称,兴义市人民政府2008年8月5日以《兴义市人民政府通告》(兴府通[2008]46号)下达征前通告,拟征收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社区和水库社区集体土地35.9938公顷,并对拟征地用途、拟征地位置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公示,于2008年8月26日在兴义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召开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对涉及村组、农民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未收到反对意见。2008年9月兴义市国土局以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定“一书四方案”、《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兴府呈[2008]65号)、兴义市人民政府安置报告、听证材料、征地补偿款预存凭证等材料逐级上报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08]194号)批准征收该批次用地。2009年2月23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以《兴义市人民政府通告》(兴府通[2009]8号)作出征地通告,公示了该批次征地用途、用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并明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2013年2月28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兴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兴泰街道办事处)与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三家寨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该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6.019亩,对征收土地已足额给予补偿,有付款凭证为据。至此,管明菊位于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三组的土地及其房屋已被依法征收,作为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但被征收人管明菊至今未交出已被依法征收的土地。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利,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兴泰街道办事处通知被征收人管明菊现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但管明菊拒绝参加选取评估机构。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中心公证处 (2015)兴公民字第295号公证书公证,随机抽签选取贵州诚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管明菊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管明菊被征收土地上修建的砖混结构住房143.50平方米、砖瓦房22.50平方米、简易棚2.25平方米、雨棚11.50平方米、水泥地坪39平方米、砖围墙16.80立方米、石砌堡坎14.52立方米、粪池18立方米,评估总价值为143 790.00元。2015年5月15日,兴义市国土局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黔诚航评报字[2015]第098号)送达管明菊住处,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管明菊,但管明菊拒绝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字,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中第四条“安置标准”的内容规定:“一个承包经营权户安置全产权住房140平方米、商铺40平方米、停车位1个,或每个承包人口选择划地安置,选择划地安置就不能选择集中安置”。被征收人管明菊已参与水库社区三组安置户抓阄选择安置地块位置,兴泰街道办事处已通知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兴义市国土局已于2015年6月18日将《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管明菊,并于2015年12月28日催告管明菊履行,现履行期限已届满,管明菊拒不履行交出已被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1、2005年12月20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兴泰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兴府(2005)34号);
2、2006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6)76号);
3、2008年8月5日《兴义市人民政府通告》(兴府通[2008]46号);
4、2008年8月22日兴义市国土局作出的“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方案、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水库社区土地总面积90.64公顷,其中耕地54.5667公顷;拟征地35.9938公顷、其中耕地24.4764公顷);
5、补充耕地证书4本。证书编号:8590088、 8590104、 8520031、 8590017;
6、兴义市建设用地地类确认表(水库社区、富民社区);
7、2008年8月22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兴府呈[2008]65号);
8、2008年8月22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报告》(兴府呈(2008)66号);
9、2008年8月22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方案的报告》(兴府呈(2008)67号);
10、2008年8月26日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集体听证会议记录及签到册;
11、2008年10月6日兴义市国土局作出的《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查意见》(兴市国土资呈[2008]41号);
12、2008年10月23日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查意见》(州国土资建字[2008]14号);
13、2008年11月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08]67号);
14、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08]194号);
15、2008年9月17日兴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兴义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开发方案的意见》(兴市规字(2008)51号);
16、2008年10月8日征地补偿款票据;
17、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兴泰街道办事处土地征地面积及四至界限图(含管明菊户房屋位置图)。
18、2009年2月23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义市人民政府通告》(兴府通[2009]8号),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进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1)批准机关、文号、时间,(2)批准用途,(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4)被征收土地类和面积,(5)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6)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7)其他;
19、2009年8月12日兴义市国土局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国土局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的批复》(兴府土字[2009]14号);
20、2009年8月10日兴义市国土局作出的《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
21、2009年2月10日兴义市国土局作出的《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2、关于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会议记录(含会议图片和讨论稿);
23、2013年2月12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及公示图片;
24、兴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兴府专议(2013)135号),同意建绿叶沟安置区作为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安置,兴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兴府专议(2013)157号),兴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兴府专议(2013)227号);
25、2013年2月28日兴泰街道办事处与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三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土地面积6.019亩,含付款凭据;
26、2014年10月1日兴泰街道办事处与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三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土地面积2.631亩,含土地补偿费凭据及青苗费凭据合计103663.00元;
27、2015年5月26日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水库社区三组土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
28、兴泰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及建筑物公示表;
29、水库三组房屋征收丈量公示图;
30、管明菊房屋征收基勘丈图及实物登记表;
31、通知管明菊选择房屋及附属物评估机构及相关会议记录、图片。
32、贵州诚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对管明菊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的《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黔诚航评报字(2015)第098号);
33、通知管明菊领《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回执单及相关送达照片;
34、通知管明菊办理安置宅基地使用土地手续的依据、送达图片和安置具体地块平面图和位置图;
35、风险评估报告;
36、支付管明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银行存册。
被执行人管明菊意见,对此次征收土地无异议,土地补偿款已领取。现不搬迁主要是认为宅基地安置不合理,安置在兴泰街道办事处绿叶沟安置区61号的宅基地是管明菊作为承包人口应得的宅基地,对拆迁现在的住房没有给安置宅基地,有部分不是我组承包人口,在我组买房居住后被拆迁都获得宅基地安置,拆迁我家的房屋也要另行安置宅基地,按市场价(含宅基地使用权)计算补偿,现要求补偿五六十万元。
经审查查明,因城市发展需要,兴义市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拟征收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社区和水库社区等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08年8月5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兴义市人民政府通告》(兴府通[2008]46号),就拟征收土地用途、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事宜进行了通告。
2008年8月22日兴义市国土局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使用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同年8月26日在兴义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就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拟征地举行了听证会,听取被征收土地集体及农户的意见。兴义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22 日以《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兴府呈(2008)65号)层报贵州省人民政府,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08)194号),同意兴义市人民政府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社区、水库社区(原水库村,现为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万屯镇贡新村,坪东街道办事处木贾社区、幸福社区(原幸福村)3镇(办事处)5村(社区)集体农用地34.5724公倾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案执行土地在此批复范围之内。
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兴义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兴义市人民政府通告》(兴府通[2009]8号),通告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2、批准用途;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4、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5、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2013年2月12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兴府发[2013]30号)批准了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示。2013年7月16日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兴义市人民政府下发会议纪要,建设兴泰绿叶沟安置区,作为包括兴泰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安置区,即增加了安置方式,从集中安置模式到集中安置与划地安置的选择模式,被征地农户可自行选择安置方式。兴泰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13日对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丈量情况进行公示,其中管明菊户名下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143.50平方米,附属设施砖瓦房22.50平方米、简易棚11.50平方米。管明菊被征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计算所得补偿款为 129 775.60元。按照管明菊户选择的划地安置方式,已为管明菊在兴泰街道办事处绿叶沟安置区61号安置宅基地120平方米,并于2015年4月29日通知管明菊带相关证件到兴泰街道办事处国土分局办理用地手续,该安置区61号宅基地仍为其保留。
2013年8月28日、2014年10月1日兴泰街道办事处将征收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助支付到组集体。
兴泰街道办事处拟对管明菊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价格进行评估,因管明菊经通知不选取评估机构,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中心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签选取评估机构,其公证结论为:抽签选取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抽签结果合法、有效。随后委托贵州诚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管明菊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价格进行评估,对砖混结构住宅143.50平方米、砖瓦房22.50平方米、简易棚2.25平方米、雨棚11.50平方米、水泥地坪39平方米、砖围墙16.80立方米、石砌堡坎14.52立方米、石砌粪池18立方米进行评估,评估总市场价为143 790元,该评估价格含基本装饰装修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兴泰街道办事处已将评估价款143 790元过银行存入管明菊帐户。
兴义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并于同月18日向管明菊送达《交出土地决定书》,一、责令管明菊于收到交出土地决定书后5日内交出被征房屋占有的已被征收土地;二、责令管明菊按规定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并告知了管明菊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管明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超过复议及诉讼期限后未自动履行《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兴义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管明菊发出催告通知,催告其限期履行,管明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兴义市国土局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申请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被征土地按照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层报贵州省人民政府,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08)194号)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土地征为国有。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兴义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并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在听取群众意见后,同意建绿叶沟安置区,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所涉被征地户除管明菊户外均已搬迁并交出了被征土地。管明菊户选择了划地安置方式,已为管明菊户在辖区绿叶沟安置区内安置了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对管明菊被征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通过评估后将补偿款通过银行专户存入至管明菊银行帐户,其应获的补偿、安置已到位。管明菊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持异议,按照前述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管明菊拒不交出被征土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影响了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社区棚户区改造开发的正常进行。兴义市国土局依法向其发出《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兴义市国土局经催告后管明菊仍不履行,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其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依照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交出土地决定书》系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兴市国土资交字[2015]4号《兴义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兴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陈然明
审判员 谢贤斌
审判员 舒其琪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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