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顺市城乡规划局西秀区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辉诉被告安顺市城乡规划局西秀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系西秀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机构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审 判 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 年四 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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