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正权、杜德荣,系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余新安。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
被告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第三人陈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丽负担。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张俊军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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