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金禄诉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4
原告葛金禄,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宗勇。

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闵宗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金禄诉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并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庭审过程中经向原告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原告葛金禄理解了法律规定后,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金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金禄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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