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儒与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4
原告王小儒。

委托代理人潘贵运,系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庆,系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儒诉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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