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潘贵运,系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庆,系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儒诉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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