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平与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4
原告陈和平。

委托代理人卓定彪,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袁蕾。

委托代理人严欢。

被告安顺市城乡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彭凌虹,安顺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万颂飚,贵州联通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

审判长  胡石云

审判员  张俊军

审判员  杨 娟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五 日

书记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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