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金城,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雯婷,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洪桂诉被告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定县政府)地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洪桂诉称:1994年原告在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投资开办马鞍山煤矿,合法取得了“矿产许可证”,并办领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合法生产经营证件。当原告投资的煤矿井巷形成后,普定县矿管办副主任熊某文伪造原告签名,伪造《煤矿承包合同协议书》将马鞍山煤矿采矿权转让给韦某北。直至2005年3月1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才将马鞍山煤矿从韦某北手中执行回来。在原告维权诉讼的这五年期间,被告在其上报材料中,谎称“马鞍山煤矿自2002年起至今未年检”;“经煤矿管理部门检查,马鞍山煤矿属不合格煤矿,2001年11月《煤炭生产许可证》被吊销”;马鞍山煤矿被关闭。2005年5月23日贵州省普定县煤矿管理局通知原告整改煤矿,同年7月12日又通知原告停止整改,要求原告待相应的合法身份明确后再恢复整改。至今原告未等到恢复整改的通知。2006年,国家出台了中小煤矿整合政策,马鞍山煤矿符合整合条件,但被告却以“四证”不齐等无端理由,不将马鞍山煤矿纳入整合。这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原告签名、伪造《煤炭承包合同协议书》;谎称马鞍山煤矿未年检、不合格、被关闭、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不给原告明确身份恢复整改;不将马鞍山煤矿纳入整合的行为违法。
被告普定县政府辩称:一、原告诉称的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原告签名、伪造《煤炭承包合同协议书》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熊某文的个人行为;二、原告诉称的被告谎报的理由不成立,因为“马鞍山煤矿未年检、不合格、被关闭、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这些均是事实,不存在谎报的问题;三、被告不给原告明确身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因为明确身份的责任主体是煤矿;四、被告一直在努力向上争取将马鞍山煤矿纳入整合范围,整个工作一直持续到2008年,因此被告是履职的,不存在违法问题;五、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本案的事务是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支撑的,这种行为具有普遍性,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不明确、不具体,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洪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杨洪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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