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与安龙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立行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4
(2015)黔义行初字第00063号裁1号

原告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

负责人张恩贵,系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袁灏浠,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益,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旺,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平,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永英,该州州长。

委托代理人杨开龙,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闵方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调查听证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立行,贵州省安龙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光照,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不服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第三人赵立行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龙县洒雨镇下龙村嘎拉村民组撤回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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