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
被告遵义市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敏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遵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昌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昌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昌敏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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