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地址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谭绍才,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任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开灿诉被告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开灿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开灿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罗安勤
审 判 员 丁旺轩
人民陪审员 陈浮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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