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明等人诉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办理处返还财物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3
原告张大明等15人(原告名单附后)。

委托代理人王华强。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赵宇,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大明等15人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办事处返还财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明等1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大明等15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敏

附原告名单:

原告张大明,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凤凰南路文庙巷12号附9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作云,女,汉族,1947年2月28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北京路三巷4号附6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罗素清,女,汉族,1940年9月25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内环路13号1栋2单元附9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玉琴,女,汉族,1941年9月29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延安路80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徐泽美,女,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红花岗区中华南路大井湾巷8号附10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李衡发,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延安路422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谢青云,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住红花岗区中华路金银新村5栋22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朱克明,男,汉族,1938年4月18日出生,住红花岗区雷台山路8栋3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杨世珍,女,汉族,1930年6月3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内环路13号1栋2单元附2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玉珍,女,汉族,1938年11月8日出生,住汇川区香港路香港西路10号楼2单元602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苏秀兰,女,汉族,1934年6月15日出生,住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上杨家巷23号附6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程菊芬,女,汉族,1933年9月18日出生,住红花岗区北京三巷4附37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谢思冲,男,汉族,1948年7月22日出生,住汇川区南京路文化小区宿舍3栋3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冉署娥,女,汉族,1939年10月5日,住红花岗区中华北路671号4栋附6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张尧英,女,汉族,1940年2月25日出生,住红花岗区万里路洗花井巷7号附19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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