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志,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文江,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林业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05708888-3。
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凤国土资行强申字(2016)001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9 000元的决定。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进化镇临江村新村组集体土地(耕地)633.377平方米修建茶业公司,总建筑物面积为3595.32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6月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催告后亦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进化镇临江村新村组集体土地(耕地)633.377平方米修建茶业公司,总建筑物面积为3595.3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1.没收非法占地6333.37平方米上新建建筑物3958.32平方米及其设施;2.处以罚款19 000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正确、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9 000元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再伦
审判员 陈文东
审判员 王小华
二 ○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记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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