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新诉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3
原告李世新,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5909130-6。

法定代表人石晓洪,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冯光荣,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李世新诉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三人冯光荣撤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3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世新诉称:2015年8月24日7时56分,原告李世新驾驶贵CP7616号车辆从汇川大道沿尖遵线往遵绥高速方向行驶至尖遵线和遵绥高速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第三人冯光荣驾驶的临贵C11965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冯光荣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汇川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光荣无责任。原告对该认定有异议。原告认为,第三人冯光荣所驾驶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应系机动车,被告将此车辆登记为非机动车并发放行驶证系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07时56分,李世新驾驶贵CP7616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汇川大道沿尖遵线往遵绥高速方向行驶至尖遵线遵绥高速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该车前部与从四面山方向沿尖遵线往汇川大道方向行驶的由冯光荣驾驶的临贵C11965号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冯光荣受伤和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23日,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川大队出具遵公交认字[2015]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世新负全部责任、冯光荣无责任。该认定书中载明“李世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未就该事故认定书向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2015年9月23日,第三人冯光荣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行驶证。

另查明:第三人所驾驶的车辆为第三人在2014年12月14日购买,同年12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2014年12月22日,被告对第三人的车辆进行了登记,车辆号码为临贵C11965,所有人为冯光荣。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新因与第三人冯光荣发生交通事故,遂请求本院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认为因被告向第三人颁发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导致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与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电动自行车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的影响,且被告向第三人颁发行驶证的合法性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向本院申请对第三人的电动自行车属性进行鉴定,因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因此,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为此,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世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退还原告李世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敏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