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恩玉诉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2
原告贺恩玉,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恩玉诉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贺恩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恩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贺恩玉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敏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