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昭,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克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坪中学。
法定代表人黄勤笙,该校校长。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民委员会、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坪中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五组村民,在本村五组大坝承包有基本农田种植水稻、蔬菜等维持家庭生活,原告听村里其他村民相传,张坪村五组大坝的土地要被征收,村民组长张体友还倡导大家不要种庄稼了,原告并未在意,2014年12月第三人宋旗镇张坪村委会通知原告领取土地补偿款,原告因被告未出示征地依据及补偿标准拒绝领取,2015年2至7月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委会、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坪中学等,使用挖掘机强制对原告位于大坝的基本农田进行破坏损毁、非法占用,甚至殴打在现场维权的村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暴力征收原告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被告不是本案被诉征收土地行为的实施主体。2015年2月10日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下,多部门联合行动,对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五组大坝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平整。被告是应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参与土地平整活动,被告不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民委员会未提供书面陈述。
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坪中学未提供书面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土地行政征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原告起诉涉案承包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告关于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下,多部门联合行动,对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五组大坝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平整,被告是应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参与土地平整活动,被告不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林灿
审 判 员 胡石云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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