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尚丽,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勤江,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路斌,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赖基杨,住贵州省遵义县。
第三人杨晓娟,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生兵、施尚丽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赖基杨、杨晓娟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生兵、施尚丽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生兵、施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谢生兵、施尚丽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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