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龙。
委托代理人孔维潇,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祥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杨兴祥以其改变对本案及法律的认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祥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艳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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