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银生与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行政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20
原告黄银生,男 1953 年 3 月 17 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湄潭县永兴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黄卓越,镇长。

被告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黄银生诉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行政违法一案,于 2015 年 8 月 7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以(2015)凤行初字第 21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黄银生对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黄银生对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原告黄银生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以(2016)黔 03 行终11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凤冈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 21 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 2016 年 5 月 6 日重新立案受理后,在重审中,原告黄银生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银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黄银生承担。

审 判 长  安宣强

审 判 员  吴宗祥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