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水务局与张汝群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20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世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任余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张汝群,女,生于1968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梓桐路16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水务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汝群作出的余水罚(2015)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水务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水务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水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赖居明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简发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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