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蒋国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禄明,余庆县大乌江镇林业站站长。
被执行人罗明杨,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5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罗明杨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4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1、限被执行人罗明杨6个月内补种树木85株;2、罚款4 330.47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罗明杨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罗明杨于2015年8月15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银坝村后溪组自家丛树林山林中采伐杉木17棵,用于建房自用,所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5.7282立方米、材积4.0097立方米,共损失林木价值4 430.4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罗明杨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4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4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罗明杨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居明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简发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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