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伟,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被执行人凤冈县王寨中学。地址:王寨乡王寨村街上组。
法定代表人刘乾军,校长。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队2015年7月7日对凤冈县王寨中学封闭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一案作出的凤公(消)行罚决字[2015]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滞纳金8 000元。
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凤公(消)行罚决字[2015]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6日,凤冈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牟康夫、段龙对凤冈县王寨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王寨中学封闭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遂于2015年7月7日作出凤公(消)行罚决字[2015]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寨中学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书。2015年7月8日和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两次向被执行人王寨中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亦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凤冈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却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凤冈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凤公(消)行罚决字[2015]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滞纳金8 000元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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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肖再伦
审判员 陈文东
审判员 王小华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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