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淳凯亮。
委托代理人聂洪波。
委托代理人戴宗诚。
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铮。
委托代理人卢成尧。
委托代理人母先炯。
原告淳凯亮诉仁怀市人民政府请求划地安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洪波、戴宗诚,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卢成尧、母先炯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释明,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仁怀市人民政府履行作为义务。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请求划地安置的申请,将在2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原告可在收到被告的回复后再依法维权,为此原告代理人当庭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理人系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表原告淳凯亮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凯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凯亮负担。
审 判 长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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