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告蒋静。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菠。
上诉人蒋静因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蒋静的委托代理人苏承锐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代理人系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表上诉人蒋静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静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代理审判员 陈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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