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卓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上诉人黄银生因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凤冈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判主文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冈县人民法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银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