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银生与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行政违法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19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银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卓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兴镇永兴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上诉人黄银生因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凤冈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判主文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冈县人民法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银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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