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与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高坪工业园区高坪镇项目指挥部行政补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9
原告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

诉讼代表人周远伦,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徐贵荣,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戴作军,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周远均,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徐荣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兰,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

法定代表人袁贵林,镇长。

被告高坪工业园区高坪镇项目指挥部。

负责人夏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诉被告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高坪工业园区高坪镇项目指挥部行政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承担。

审 判 长  罗文渊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