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关岭自治县关索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6
原告余某某。

被告关岭自治县关索镇人民政府。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关岭自治县关索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2012年2月9日,严某某等人在未经关索镇北口村村民及村委会的同意,且未取得合法手续前提下,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反映此违法情况,被告均未依法定职权采取相应措施和手段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已经怠于行使履行其法定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作为合法公民,对任何机关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和控告。从2012年2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相关部门反映,被告均未理会及回复。在北口村村民委员会不依法保护村集体合法利益和村民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限期查处关岭县关索镇北口村北口组严某某违法修建房屋侵占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黔府函[2013]1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顶云乡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被告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建制已被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余某某错列被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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