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兴隆标砖厂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08-30 17:16
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兴隆标砖厂。

地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

经营者田某某。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

法定代表人余坤,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登杨,系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叶超,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兴隆标砖厂诉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兴隆标砖厂以其起诉前未向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申请赔偿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兴隆标砖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关脚村兴隆标砖厂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粟 方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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