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张郑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15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矛,区长。

委托代理人邓成军,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992064

委托代理人尹晓峰,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16433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郑怀。

委托代理人曹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 01201010550223

上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7日以“现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守明

审 判 员  穆爱萍

代理审判员  黄永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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