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国林因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法立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林于2014年11月5日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岩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云岩区法院一审(2014云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本院二审(2015筑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以起诉人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现上诉人在无新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情况下,重新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八)起诉人重复起诉……”之规定,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鲜友谊
代理审判员 黄永福
代理审判员 黄 晓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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