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盾诉贵州财经大学教育行政管理行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08-30 17:14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盾。

委托代理人伍分强,系伍盾父亲。

委托代理人董天芳,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5608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财经大学,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蔡绍洪,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经华,贵州财经大学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112625

上诉人伍盾因教育行政管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伍盾原系嘉兴学院2008级学生,2009年转入被告贵州财经大学文化传播学院2009级广告学专业学习。2012年12月,因原告入学以来课程学习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4学分,被告决定将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2014年6月16日,经被告贵州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原告退学处理。原告的父亲伍分强在得知被告的决定后,多次向被告进行申诉。被告对此进行复查并组织开会进行说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作出贵财大学[2014]35号《关于予以王顺心等16名学生退学的决定》,内容为:依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王顺心等16名学生退学处理(具体名单见附件)。在该文件的附件《贵州财经大学2014年超出学习年限退学学生名单》中第十一项退学人员的名字是伍盾。2014年10月28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杨明芳打电话向伍盾的父亲伍分强告知伍盾已被退学的决定,2014年12月18日,原告的父亲伍分强到被告处领取了退学决定,并继续向被告申诉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诉请:1、撤销贵州财经大学[2014]35号关于予09级广告(2)班伍盾作出退学的错误行政行为;2、按学籍管理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原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足以使原告丧失其在学身份,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原告有权对此提起诉讼。原告诉请按学籍管理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虽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但该退学决定上并未告知原告相应救济权利,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的规定,以及《贵州财经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0、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年以上者”的规定,原告从2008年进入嘉兴学院学习,2009年转入被告广告学专业学习以来,至2014年已满六年。原告尚有“数字图文设计”(4学分)、“中外广告史”(2学分)、“多媒体广告制作”(3学分)、“广告心理学”(3学分)、“广告媒体研究”(3学分)、“体育Ⅲ”(1学分)、“跨专业综合实验”(2学分)、“社会调查”(2学分)、“课外素质”(6学分),共计26学分的9门课程未参与考试或考试不及格,对此被告提交了原告在校学习时的考试成绩原始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被告制定的《广告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上述9门课程均系必修课,必须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被告据此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原告退学处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伍盾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伍盾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转入被上诉人处学习以来,一直在09级广告(2)班学习,根本未转入10级广告(1)班学习;被上诉人仅凭盖有其公章的电脑拖单证明上诉人未修完学分,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漏列上诉人的诉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撤销贵州财经大学[2014]35号对上诉人作出退学的错误行政行为并给上诉人颁发毕业证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盾于2008年进入嘉兴学院学习,2009年转入被上诉人贵州财经大学广告学专业学习,至2014年已满六年,尚有“数字图文设计”等9门必修课程因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未取得相应学分共计26学分,被上诉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贵州财经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予以上诉人退学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一审判决漏列其诉求没有依据。上诉人伍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 页 无 正 文)

审 判 长  霍守明

审 判 员  穆爱萍

代理审判员  黄永福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翰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