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丽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新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4
原告郭丽。

委托代理人张正权,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德荣,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天一,代理区长。

第三人陈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新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郭丽以其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诺尽快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予以撤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丽负担。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艳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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