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正权,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德荣,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天一,代理区长。
第三人陈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新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郭丽以其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诺尽快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予以撤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丽负担。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艳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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