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贵敬与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08-30 17:14
原告王贵敬。

委托代理人吴大志,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敬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贵敬以其改变对本案及法律的认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艳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