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大志,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敬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贵敬以其改变对本案及法律的认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艳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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