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兰、许可、杜娟、张青荣不服被告织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颁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4
原告张某甲,贵州省织金县人。

原告许某,贵州省贵阳市人。

原告杜某,贵州省织金县人。

原告张某乙,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能,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廷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

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贵。

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茂林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运伦。

原告张某甲、许某、杜某、张某乙不服被告织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颁证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张某甲、许某、杜某、张某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许某、杜某、张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许某、杜某、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许某、杜某、张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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