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启凤、罗先荣诉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织金县农牧局、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国营良种场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4
原告卢某某,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织金县人,系原告卢某某之丈夫。

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香贵,镇长。

被告织金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左德生,局长。

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国营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田孟国,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罗某某诉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织金县农牧局、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国营良种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罗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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